第三章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與拆卸
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前,產權單位應當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進場前查驗,檢查起重機械及其配件和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質量要求等,并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和定期檢驗證明等資料是否齊全有效。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場安裝,檢查情況應做好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安裝、拆卸單位(以下簡稱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業(yè)務。
入黔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省外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依法辦理入黔備案。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業(yè)務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裝拆卸單位。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書面安裝、拆卸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
第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在安裝、拆卸起重機械前,應將有關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審核,審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安裝拆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凑辗?、法規(guī)、安全技術標準、安裝使用說明書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ǘ┮罁?jù)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xiàn)場施工條件,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報告、整改,達到要求后才實施安裝作業(yè)。
(三)向作業(yè)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對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并簽字確認,書面告知安裝、拆卸的操作規(guī)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ㄋ模┡c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等單位共同做好安裝、拆卸工程施工現(xiàn)場安全防護。
?。ㄎ澹﹪栏癜凑瞻惭b拆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yè)。
(六)各作業(yè)崗位做到定人定責,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在安裝、拆卸施工現(xiàn)場設置警戒區(qū),由專人進行監(jiān)護。
?。ㄆ撸┲贫ńㄖ鹬貦C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安裝單位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安裝結束后暫不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符合安全存放或擱置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xié)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ㄈ┌踩┕ぜ夹g交底、安全教育的有關資料;
?。ㄋ模┌惭b過程的檢查記錄;
?。ㄎ澹┌惭b工程驗收資料;
?。┌惭b、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驗收過程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各參加驗收方簽署真實、準確的驗收結論意見。驗收結論意見應當由驗收人員簽字、驗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驗收單位蓋章,并由參加驗收單位各執(zhí)一份備查。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