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檢驗機構安裝檢驗合格。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檢驗機構應當持下列資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F州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檢驗機構備案登記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ǘ┢髽I(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企業(yè)章程、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等文件;
?。ㄋ模┢髽I(yè)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身份及資格證明材料;
?。ㄎ澹I業(yè)場所和檢測儀器、設備、設施證明材料;
?。┧袚臋z驗檢測工作所需的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有關技術標準目錄。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檢驗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ㄒ唬┌惭b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檢驗規(guī)程規(guī)則等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內容和要求進行安裝檢驗。
(二)安裝檢驗機構應當具有與建筑起重機械相適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檢測手段;安裝檢驗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取得相應資格。安裝檢驗機構和人員對檢驗結果、檢驗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ㄈ┌惭b檢驗機構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技術資料、作業(yè)環(huán)境及外觀、金屬結構、司機室、基礎、軌道、主要零部件與機構、電氣、安全裝置及防護措施等進行檢查檢測、驗收。重點檢查檢測建筑起重機械的受力結構主體的安全及穩(wěn)定性能、與建筑主體的附著連接或纜繩設置、安裝質量、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器、防墜防傾斜裝置、整體提升不同步超限保護裝置、防雷裝置等)、電器控制系統(tǒng)、液壓系統(tǒng)、架體防護、基礎等方面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
?。ㄋ模┌惭b檢驗過程應形成書面記錄,由安裝檢驗機構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安裝檢驗人員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由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各執(zhí)一份。
第四章 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具有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起重機械,并在使用起重機械前核驗其是否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和備案證明。
第二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⒔∪吐鋵嵔ㄖ鹬貦C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ǘ└鶕嶋H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ㄈ└鶕煌┕るA段、周圍環(huán)境以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yè)區(qū)做好安全防護;
?。ㄎ澹ㄖ鹬貦C械使用狀況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并做好書面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處理,定期自檢每月至少進行2次。
?。┲付▽B氃O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ㄆ撸┲贫ńㄖ鹬貦C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自檢,自檢合格的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jié)和附著等裝置。
第三十條建筑起重機械的改造、維修單位應當有與起重機械維修、改造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專業(yè)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改造、維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