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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05日

貴州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

發(fā) 文 號:黔建施通〔2009〕350號
發(fā)布單位:貴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發(fā)布日期:2009-08-05
實施日期:2009-10-01

  第四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行。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械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測。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經過大修或改造過的;

 ?。ǘ┻_到國家強制性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的;

 ?。ㄈ╅e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ㄋ模┮蜃匀粸暮Φ仍蚩赡苡绊懺O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ㄎ澹﹪曳煞ㄒ?guī)有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下列起重機械限制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機;

 ?。ǘ?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機;

 ?。ㄈ?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機;

  (四)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

 ?。ㄎ澹┏鰪S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

 ?。﹪乙?guī)定限制使用的其他起重機械。

  對于限制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前應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整體檢測合格以及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按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三條下列起重機械禁止使用:

 ?。ㄒ唬㏎T60/80塔機(70及80年代生產產品);

 ?。ǘ┚芎喴姿狡鹬貦C;

 ?。ㄈ㏎TG20、QTG25、QTG30等型號的塔式起重機;

  (四)自制簡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揚機驅動的鋼絲繩式物料提升機;

 ?。ㄎ澹﹪乙?guī)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對建筑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jiān)督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蟊粰z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xiàn)場進行檢查;

 ?。ㄈz查中發(fā)現(xiàn)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qū)域撤出作業(yè)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ㄋ模`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購置、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有權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清除出建筑工地。

  第四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和安裝拆卸活動作為日常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審核在建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時,應將建筑施工企業(yè)是否編制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措施作為審核的重點內容之一。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對建筑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jiān)督時,應當對每次安全監(jiān)督的內容、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好書面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jiān)督的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字后歸檔;發(fā)現(xiàn)有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通知書,責令有關責任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和消除事故隱患;發(fā)現(xiàn)有關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許可條件的,應按照規(guī)定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其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fā)部門。

  第四十七條 實行建筑起重機械統(tǒng)計和公布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并在下一季度的前5個工作日內,將本行政區(qū)域內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情況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備案、使用登記、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發(fā)生事故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全力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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