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jù)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1年12月8日通過,經(jīng)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 日批準,現(xiàn)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29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1、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不委托滅治的,由房產(chǎn)管理部門委托白蟻防治機構強制滅治,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承擔。”刪除。
2、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由房產(chǎn)管理部門委托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實施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個人承擔,并”刪除。
二、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
1、將第二十一條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停止施工或者取水”修改為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取水”。
2、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強制拆除、封閉取水井”修改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拆除、封閉取水井,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強制拆除、恢復原狀”修改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拆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規(guī),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屬于文物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已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的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chǎn)管理部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房產(chǎn)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房產(chǎn)監(jiān)察機構實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guī)約,對購房人在房屋使用及裝飾裝修中應當履行的房屋安全義務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向購房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將裝飾裝修中有關房屋安全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發(fā)現(xiàn)本區(qū)域有擅自拆改房屋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所在地房產(chǎn)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結構、防火結構和設計荷載、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和使用人。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結構、防火結構、設計荷載、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發(fā)現(xiàn)房屋有險情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與房屋安全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第八條 禁止超出設計荷載,在架空樓板上砌筑實體墻。
禁止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
第九條 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許可,依法還應當由其他部門許可的,從其規(guī)定:
?。ㄒ唬┎鸪蛘卟糠植鸪课輭w、梁、板、柱;
?。ǘ┰趬w上增開或者擴大門、窗、壁櫥、洞口;
?。ㄈ└淖冊O計用途或者加層擴建;
(四)降低房屋地面標高。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墻體,不包括框架結構房屋的室內填充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