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促進水上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黃河水域、湖泊、水庫、城市風景園林區(qū)水域以船舶、排筏及設施經營旅游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qū)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jiān)督機構是對旅游船舶、排筏安全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旅游船舶、排筏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繳納交通規(guī)費并依法納稅。
第二章 旅游船舶和船員
第五條 旅游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準航行:
(一)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持有合格的技術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二)經船舶登記部門登記,持有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
(三)按國家規(guī)定必須投保船舶險的船舶,持有保險文書或者證明文件;
(四)配備持有合格職務證書的技術船員和其他人員;
(五)配備齊全有效的救生、消防設備和交通部門指定的其他設施。
第六條 汽油掛機旅游快艇的營運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快艇準予在C級航區(qū)、水庫、湖泊和城市風景園林水域內使用,不得在流速3.5米/秒以上的航段營運;
(二)快艇必須配備核定客位加1的符合標準有效的救生衣,并配備1只質量不小于2.0kg的1121手提式滅火器和2只可浮于水面的劃槳。
第七條 旅游船舶任職船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體驗合格,其中快速船駕駛員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
(二)技術船員必須經港航監(jiān)督機構進行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其中在快速船上任職的還須取得“快速船專業(yè)訓練合格”的資格,并見習3個月后方可上船任職。
(三)在通航河流上航行的旅游船舶,其技術船員參加初級考試的資歷除符合《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fā)證規(guī)則》的要求外,還應具有在旅游船舶上任舵工12個月以上的資歷。
(四)非旅游船舶上的技術船員,需要在旅游船舶上任職的,必須具備船員職務證書所載職務滿一年時間和在旅游船舶上實習6個月的資歷。
第八條 引進新型旅游船及水上、水下娛樂項目時,經營者應向港航監(jiān)督機關提交該類船舶和設施的下列資料:
(一)船舶及設施技術資料。
(二)操作使用說明書。
(三)擬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
(四)安全保障措施的說明。
第三章 所有人和經營人
第九條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必須對其船舶、排筏及設施的安全負責,做到下列各項: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應變計劃和防洪水、雷雨、大風、沙塵暴等安全措施。
(二)船員、筏工的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任用無合格職務證書或者合格證件的人員。
(三)加強對船員、筏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強令所屬人員違章操作。
(四)根據旅游船舶的技術性能、船員條件、限定航區(qū)(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避讓
第十條 旅游船舶、排筏的航行、停泊和避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港航制度。
第十一條 旅游船舶所采用的航速應當足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設施的安全。在進出港口和船舶密集區(qū)及容易引起波浪的航段,應遵守當地港航監(jiān)督機構有關航速限制的特別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旅游船舶航行時,值班船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按照職責要求,做好安全航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和機艙。
第十三條 旅游船舶航行時,應按《內河避碰規(guī)則》規(guī)定謹慎操作??焖俅c快速船對駛相遇時,除與其他船舶存在避讓關系外,應各自靠右行駛。
第十四條 旅游船舶需要夜航的,必須符合夜航的安全航行條件,并報經港航監(jiān)督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港航監(jiān)督機關可根據水域情況,為旅游船舶、排筏設分道通航制。旅游船舶、排筏必須在公告的專用航路上航行。
第十六條 旅游船舶、排筏停泊,不得妨礙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設施、堤防的安全,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值班人員。
旅游船舶、排筏不得停泊在橋、閘、壩、堤水口警戒區(qū)內。
第十七條 旅游船舶、排筏應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額載客。禁止對旅游船舶核定臨時乘客定額,嚴禁超載。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船舶、船用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修造的船舶、船用產品的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在旅游區(qū)進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體育競賽以及其他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應當事先報經港航監(jiān)督機關批準,并由其發(fā)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進行泄洪、拉沙等作業(yè)影響旅游船舶、排筏安全的,應當事先告知港監(jiān)、旅游部門,并協(xié)助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上旅游安全。
第二十一條 旅游快艇航行時,乘客和駕駛員必須身著救生衣。嚴禁途中加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將農用船、漁船、施工作業(yè)船、水庫工作船、渡船、貨船等用作旅游船。
第二十三條 旅游船舶、排筏及設施遇險,應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就近向港航監(jiān)督機關報告。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機關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必要時可以解除其船舶動力。
(二)違反第五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并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三)違反第六條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對船長、有責任的船員或值班船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或扣留三個月以下的船員適任證書,或處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駕駛員予以警告,并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港航監(jiān)督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有兩人以上,并出示執(zhí)法證件;罰沒款必須使用自治區(qū)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 港航監(jiān)督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設施”是指與旅游有關的水上、水下浮動或固定的碼頭、圍欄、跳板、平臺等。
“快速船”是指靜水航速在35公里/小時以上的水翼船、氣墊船、噴水船和滑行艇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