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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解讀

  
評論: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guī)定。
(一)危險性較大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原則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市場主體,其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自主決定。但是,安全生產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政府需要進行管理和干預。安全生產的局面不會自然出現(xiàn),必須有人具體管、具體負責。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需要生產經營單位在內部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上對安全生產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中發(fā)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分析近年來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問題更加突出。因此,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方面的義務,對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本條第1款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要求: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這里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員。這些單位的危險因素大,無論其規(guī)模大小,都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是比較嚴格的要求,目的是加強這些單位的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修改把金屬冶煉和道路運輸單位納入本條第1款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因為這兩類單位危險性也較大,同樣需要加強內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實踐中,具體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什么情況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條未做具體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jù)本單位的規(guī)模以及安全生產狀況等實際情況,自主做出決定。一般來講,規(guī)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guī)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則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根本上說,無論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還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以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
(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根據(jù)從業(yè)人員規(guī)模決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相對較小,一律要求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既無必要也不可行。按照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要求,本條對這些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也相對靈活,給了生產經營單位更多自主權。即根據(jù)這些單位的不同規(guī)模,分別做出要求:對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考慮到其規(guī)模較大,一旦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也較大,因此也要求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則不要求其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可以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也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承擔其他工作同時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本條原來規(guī)定的劃分標準是300 人,這次修改時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100人以上就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此外,本條第2款原來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數(shù)量較少的生產經營單位既可以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為體現(xiàn)從嚴掌握的要求,保證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工作時時有人負責,從業(yè)人員數(shù)量較少的生產經營單位也應該有自己的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不宜完全依靠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同時,生產經營單位不論性質和規(guī)模,都可以委托有關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本法第13條對此已做了明確規(guī)定。因此, 這次修改時在本條第2款中刪去了相關內容,并相應將本條原第3款移至第13條作為第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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