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架體結構在下列部位應有加固措施:
1、架體立面轉角及一字形外架兩端處;
2、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等設備需要斷開或開口處;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條 卸料平臺應單獨搭設,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工程結構或地面,不得傳遞給腳手架架體.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砼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卸料平臺的搭設方案與設計計算應按本辦法中第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材料及制作
懸挑架構配件采用的原、輔材料材質(zhì)及性能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構配件不得使用:
1、鋼管、扣件無產(chǎn)品質(zhì)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的;
2、扣件無生產(chǎn)許可證的;
3、懸挑支撐件有裂縫、變形的;
4、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的;
5、鋼管、扣件未進行防銹處理的.
第十四條 搭卸前準備工作
1、搭設、拆卸作業(yè)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管理人員應向全體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xù);搭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準確放線定位.
3、拆卸前應對擬拆卸腳手架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架體結構安全,并對影響到正在使用的腳手架進行必要的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