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我區(qū)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fā)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施工(搭設、拆除)、使用、驗收活動及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遵守本規(guī)定.懸挑式腳手架(以下簡稱懸挑架)是指架體結構卸荷在附著于建筑結構的剛性懸挑梁(架)上的腳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體或裝修工程的作業(yè)及其安全防護需要,每段搭設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條 懸挑架搭設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懸挑架搭設單位應對搭設質量及其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 懸挑架的設計、施工、檢查與驗收和監(jiān)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規(guī)定外,尚應遵守其它相關現行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懸挑結構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17-88).架體部分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2001).
第五條 懸挑架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有施工圖和設計計算書,且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qū)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jiān)督.
第六條 懸挑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架體與建筑物連接及支承等構造詳圖、荷載取值、使用要求,架體搭設、維護及拆卸等安全技術措施.懸挑架依附的建筑結構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不得依附在磚混結構或石結構上.并應對所依附的結構構件進行搭設后的承載能力及變形驗算,滿足要求后方可實施懸挑構件及架體的搭設.
懸挑式腳手架的特殊部位處理(如陽臺、轉角、采光井、架體開口處等部位),必須在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詳細搭設要求,繪制節(jié)點詳圖指導施工,并做到架體立桿底部有可靠支承點且確保不發(fā)生位移.
第七條 懸挑架的支承結構應為型鋼制作的懸挑梁或懸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鋼管;其節(jié)點應螺栓聯結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連接.與建筑結構的固定方式應經設計計算確定,并經工程設計單位認可,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防范生產安全提出指導意見.
懸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鋼,其型號、規(guī)格、固端和懸挑端尺寸的選用應經設計計算確定,與建筑結構連接應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結構上的形式,固端長度應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長度,與建筑物連接必須可靠(如由不少于兩道的預埋U型螺栓與壓板采用雙螺母固定,螺桿露出螺母應不少于3扣),連接強度應經計算確定.采用鋼筋焊接連接時,應采用HPB235(Φ)級鋼筋.鋼絲繩等柔性材料僅可以作為一種安全儲備措施,不得作為懸挑結構的受力桿件,更不得參與方案中的計算.
第八條 懸挑架架體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牢靠連接,連墻件應設置在與懸挑梁相對應的建筑物結構上.腳手架每兩步三跨或腳手架架體立面投影面積每27㎡以內應設置一道剛性連墻件.嚴禁采用鋼筋等柔性連墻件.連墻件應靠近主節(jié)點設置,偏離主節(jié)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連墻件應從底部第一步縱向水平桿開始設置,設置有困難時,應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體結構陽角或陰角部位,兩個方向均應設置連墻件.
第九條 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沿整個長度和高度上設置連續(xù)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將構架與懸挑梁(架)連成一體.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端部必須設置橫向斜撐;中間應每隔6個立桿間距設置一道,同時該位置應設置連墻件;轉角位置可設置橫向斜撐作為加固.橫向斜撐應由底至頂層呈之字型連續(xù)布置.
第十條 構架底部與懸挑結構應連接牢靠,不得滑動或竄動.構架底部應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應貼近懸挑梁(架),縱向掃地桿距懸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縱向水平桿步距不得大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