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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燒褐煤安全技術措施

  
評論: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23日
1.總則
1.1搞好摻燒工作,既是對國家負責、企業(yè)負責,也是我們提高市場競爭能力,適應市場形勢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舉措,是具有戰(zhàn)略意義的一件大事。摻燒的各電廠必須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以生產(chǎn)廠長為組長的工作組,認真貫徹有關措施的要求。
1.2處理好褐煤摻燒量和安全的關系,任何情況下,摻燒量都要服從安全。堅持安全第一、先試點后推廣,積極穩(wěn)妥地進行在運機組的試燒。
1.3 為保證試燒的安全,根據(jù)褐煤試燒工作組的要求,6月底以前僅進行清河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3、4號爐,遼寧發(fā)電廠13號爐、撫順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 200MW機組的摻燒,以暴露問題、取得經(jīng)驗。6月下旬進行總結,某些機組必要時還需進行必要的改造后再全面推廣。
1.4 褐煤試燒工作必須確保在褐煤接卸、儲存、輸送和制粉安全的前提下才允許進行,嚴防在試燒中發(fā)生爐膛爆破、制粉系統(tǒng)爆破、煤粉倉著火、輸煤皮帶著火、煤廠自然的事故發(fā)生。
為加快試燒進度,鍋爐的試燒,可在嚴防爐膛爆破的事故發(fā)生的前提下,與對鍋爐的影響的技術分析和改進措施制定的同時進行。為此,試燒時東北電力科學研究院應配合進行調整試驗。并根據(jù)計算分析和試運結果提出必須的改進措施,包括技術改造措施,以便下一步改進推廣。如在試燒中發(fā)生結渣、超溫、達不到額定出力等問題,應及時進行分析,如威脅安全,應暫停試燒,并及時報告試燒工作組和技術組.
1.5該《摻燒褐煤安全與技術措施》(試行),主要參照大型電站鍋爐防爆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制粉系統(tǒng)設計計算技術規(guī)定DL/T5145—2002、通遼發(fā)電總廠煤場和制粉系統(tǒng)運行規(guī)程、清河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發(fā)電廠、撫順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運行規(guī)程以及具體設備情況制定。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通用措施、各廠具體安全技術措施三部分,其中技術措施仍需要現(xiàn)場試驗進一步補充完善。
1.6本《摻燒褐煤安全與技術措施》(試行)適用于清河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發(fā)電廠、撫順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
1.7本措施由分公司摻燒和煤技術組負責解釋。
2.摻燒褐煤的通用措施
2.1制粉系統(tǒng)的防爆要求一律按磨制褐煤的制粉系統(tǒng)的防爆要求執(zhí)行。
2.2?其鍋爐全部按已由發(fā)改委批準,即將出版的?鍋爐防爆規(guī)程的要求執(zhí)行。
2.3 5月底以前,按措施的要求對來煤接卸、儲存、輸送和制粉燃燒系統(tǒng)系統(tǒng)進行一次自查的基礎上,搞好廠間互查,保證各項措施落實。
2.4由電廠提供鍋爐原始尺寸、燃燒機制粉系統(tǒng)各項原始參數(shù),由東北電力科學研究院對不同摻燒比例進行校核性熱力計算和干燥出力計算,對試燒可能發(fā)生的問題進行預測,提出注意事項,必要的改進措施,并根據(jù)試燒結果于7月份內提出技術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5褐煤煤場儲煤通用措施
2.5.1 褐煤存放時間為6個月,每年倒垛兩次。時間定在春季3~4月份和秋季10~11月份,倒垛時必須完全徹底。
2.5.2 倒垛時分段進行,一般控制在2萬噸煤左右,保證煤場庫存量。
2,5.3 儲煤時做到邊儲煤邊壓實,橫向壓實,儲煤高度不超過2米。壓實后繼續(xù)儲煤,一般儲三層煤,最后在最高點,縱向找平壓實;如果縱向壓實,可一次儲煤到最高點,但必須留出兩個推土機的車位,以便撥邊分層壓實,煤層高度不超過500mm,一直壓到最高點。
2.5.4 煤場儲煤必須留出防火道,以便局部自燃時,推土機進行壓實處理。上部發(fā)生自燃,推土機不能壓實處理時,要及時挖出處理。
2.5.5 煤場自燃嚴禁澆水處理,如自燃嚴重,推土機不能壓實處理,要及時挖出處理,將底部存煤推到里側壓實后,可繼續(xù)存煤。
2.5.6 根據(jù)煤場大小,進行褐煤儲存,且不可超量存儲。
2.5.7 儲煤必須一次壓實成型,不能出現(xiàn)溜邊。
2.5.8 對于大面積自燃,推土機處理時,要防止塌方和推土機滑坡。
2.5.9 由于各廠儲煤方式不同,制定的具體措施應結合本廠實際,但不應違背褐煤煤場儲煤通用措施。
3. 遼電安全技術措施
4.1 安全措施
4.1.1 煤場
4.1.1.1 燃料部應控制入廠褐煤量,力爭做到當天來煤,當天消化,避免煤場大量儲存褐煤。若過量按指定位置儲存。
4.1.1.2 儲煤場共有7個上煤孔眼,將6、7號孔眼作為儲存褐煤的專用位置,并與其它煤種設定明顯界限,防止褐煤自燃引燃其它存煤。
4.1.1.3 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每天對貯煤場的褐煤用推土機進行碾壓,并對碾壓的效果進行監(jiān)督。
4.1.1.4 冬季應及時清除覆蓋在煤堆上的積雪,防止煤堆內溫度升高。
4.1.1.5 每值設一名專門負責檢查并處理存煤自燃的值班員。
4.1.1.6 煤場要留出防火通道,寬度為1~2個車位,如發(fā)生自燃引起大面積著火,消防車能夠進入現(xiàn)場。
4.1.1.7 當煤場存煤上部發(fā)生自燃,推土機不能壓實處理時,要及時挖出處理。
4.1.1.8 如發(fā)生大面積自燃,推土機處理時,要防止塌方和推土機的滑坡。
4.1.2 配煤
4.1.4.1 燃料分場應嚴格控制褐煤的混燒比例,初期可控制在20%左右,并保證混配均勻。
4.1.3.2 加強入爐煤質的化驗管理,并及時反饋到燃料分場調度,燃料分場調度根據(jù)入爐煤化驗報告及時調整混配比例。
4.1.3.2 在冬季要嚴格控制備查室內溫度,防止室內溫度過高引起備查煤樣自燃,造成火災?!?/div>
4.1.3 輸煤系統(tǒng)
4.1.4.1 對輸煤段輸煤皮帶應全部更換為阻燃皮帶,防止皮帶著火事故的發(fā)生。
4.1.3.2 由于褐煤粉塵濃度大,各段要投入除塵裝置。
4.1.3.3 入爐前煤種要混配適當,達到混配煤種的指標。
4.1.3.4 每個班在上煤工作結束后要將各輸煤段皮帶上與地面的煤與粉塵刮凈和清掃干凈。不允許留有積粉與煤等雜物,以防自燃燒損設備。
4.1.3.5 卸煤溝、輸煤段增設噴淋水管路,增加供水泵,保證可靠的水源,當煤粉自燃時能及時撲滅。
4.1.3.6 輸煤段內溜子加裝襯板,以防堵煤掛蠟。
4.1.3.7 皮帶上煤時將原煤中攜帶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清除掉。
4.1.3.8 輸煤段內的消防水系統(tǒng)應加強維護、保證好用。
4.1.3.9 輸煤段內電纜應定期清掃,防止積煤自燃,引燃電纜。★
4.1.4.10 輸煤皮帶停運時,要將皮帶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設備停運中皮帶上不允許存煤?!?/div>
4.1.4.11 皮帶著火應立即停止皮帶運行,用現(xiàn)場滅火器或水從著火兩端逐漸撲滅,同時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div>
4.1.4 制粉系統(tǒng)
4.1.4.1 制粉系統(tǒng)的溫度、壓力表應指示準確,尤其是磨煤機、排粉機出口溫度表,否則要求熱工人員立即處理。
4.1.4.2 加強制粉系統(tǒng)保溫,防止煤粉因結露產(chǎn)生結塊、沉積。
4.1.4.3 制粉系統(tǒng)各部的防爆門要按防爆規(guī)定安裝(內層為5-8mm的石棉墊,中間為防潮油紙,外層為鐵皮,該鐵皮厚度為0.25-0.35mm。對于直徑600mm以上的鐵皮要做成單咬口的,600mm以下的要劃痕,深度為厚度的50%),制粉系統(tǒng)防爆設備完好率達100%。
4.1.4.4 防爆門應處于嚴密狀態(tài),不可進雨、漏水,以免造成結塊積粉而自燃。
4.1.4.5 加強給煤機的維護檢修工作,保證能連續(xù)均勻給煤,在磨煤機入口空心軸承側焊接刮刀,防止遇到濕煤時入口積煤堵塞。
4.1.4.6 為防止給煤機內煤粉積粉自燃爆炸,在給煤機前、后端加裝消防蒸汽噴嘴。
4.1.4.7 雨季時應加強對給煤機的檢查,如有給煤積堵塞現(xiàn)象應立即處理。
4.1.4.8 粗粉分離器每月要檢查一次,清除雜物,防止積粉,引起著火爆炸。
4.1.4.9 對漏風的粉倉上蓋,鍋爐與修繕分場配合進行處理,消除漏風。
4.1.4.10 對1~3、7號爐粉倉加裝的二氧化碳充氣管道系統(tǒng),應加強維護,保證好用,滿足防爆要求。
4.1.4.11 合理設置粉倉溫度測點和報警裝置,加強粉倉溫度監(jiān)視,并采用吸潮管吸去倉內可燃氣體。
4.1.4.12 粉倉應定期降粉,最低粉位應降至1米,降粉周期由原來的10天一次改為5天一次。
4.1.4.13 運行中,嚴禁在制粉系統(tǒng)設備及管道上進行焊接及其它明火作業(yè)。
4.1.4.14 混燒褐煤達20%時, 1~3號爐磨煤機出口溫度保持不超過70℃運行。
4.1.4.15 鋼球磨中儲式制粉系統(tǒng),粉倉采用低粉位運行方式,一旦粉倉發(fā)生異常,能夠及時采取措施,這樣也能降低其突然爆炸后產(chǎn)生的后果。
4.1.4.16 應加強運行管理,鍋爐正常運行中,對容易積粉的磨煤機再循環(huán)風門等,堅持定期吹掃。
4.1.4.17 定期檢查磨煤機入口熱風門、溫風門、總風門,使之能嚴密關閉,遠方操作好用。
4.1.4.18 對漏粉的地方及時進行處理,防止與空氣、外部火源直接接觸。
4.1.4.19 電廠鍋爐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險區(qū)域內,尤其是制粉系統(tǒng)在低出力運行或啟、停過程,因此運行人員更應注意巡視檢查。
4.1.4.20 運行人員應密切監(jiān)視粗粉分離器、細粉分離器、鋼球磨、粉倉等重點部位,嚴防積粉、積煤自燃并配備專人對這些部位進行巡視。
4.1.4.21 由于運行造成的煤、粉外漏要及時清理,如到交班未清理完畢,只進行設備交接班,衛(wèi)生由交班人員繼續(xù)處理,直至合格后再交接班;設備原因漏煤、粉,要立即找檢修處理,沒人處理當班司爐可越級向生技處報告。
4.1.4.22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運行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部分,控制制粉系統(tǒng)運行中的各參數(shù)值,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并進行調整。
4.1.4.23 正常運行交班時,粉倉溫度由原來的不準超過90℃改為不準超過70℃,否則采取降粉措施。
4.1.4.24 遇有制粉系統(tǒng)堵煤、堵粉等故障時,為防止設備損壞與人身傷害,運行人員應按《鍋爐制粉系統(tǒng)運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4.1.4.25 所有鎖氣器關閉時要嚴密,不應采取吊起固定的方式,遇有動作不靈活時,要聯(lián)系檢修人員及時進行處理。
4.1.4.26 啟、停磨煤機時要檢查磨煤機入口和給煤機處有無火源。
4.1.4.27 停磨煤機前必須將磨煤機和一次風粉管煤粉吹掃干凈,防止積存煤粉而發(fā)生自燃現(xiàn)象。
4.1.4.28 磨煤機停備時,應關閉吸潮管,杜絕一臺磨煤機運行,兩側吸潮管門都開著的現(xiàn)象(這樣停備側吸潮管就是進風口),以免粉倉漏進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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