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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7日

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word格式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5-04-17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二十四條 省文物管理機構應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省文物鑒定小組,對全省境內(nèi)館藏文物進行分級鑒定。凡不具備收藏一級品條件的單位,省文物管理機構可指定具備條件的單位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區(qū)別文物等級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向上級文物管理機構和當?shù)毓膊块T備案。未經(jīng)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調(diào)用文物。
第二十六條 外賓贈送的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禮品,經(jīng)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集中到當?shù)匚奈锕芾頇C構或文化管理部門收藏。

第五章 流散文物
第二十七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部門,應與文物管理機構或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揀選出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合理作價,移交給文物管理機構或文化管理部門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藏匿、銷毀或處理。
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向當?shù)匚奈锕芾頇C構或文化管理部門移交。
第二十八條 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第二十九條 未經(jīng)省文物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購銷活動。
第三十條 凡攜帶、托運、郵運出口文物,海關憑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出口鑒定組鈐蓋的特殊標志或開具的證明及文物商店的文物銷售發(fā)貨票,查驗放行。

第六章 文物的復制、拓印、拍攝
第三十一條 館藏文物的復制,按文物的級別由省文物管理機構指定的單位進行,其他單位不得復制。
第三十二條 除管理文物的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古代石刻、壁畫拓印、臨摹。
第三十三條 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陳列品,禁止全面系統(tǒng)拍攝和將文物從展柜中提出拍攝;禁止使用危害文物安全的設備、方法拍攝。
未經(jīng)省文物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外國人提供文物照片。
外國人拍攝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或非開放地區(qū)的文物,應經(jīng)省文物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四條 凡使用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場景拍攝電影、電視,應經(jīng)省文物管理機構批準。館藏文物禁止做為實景或道具使用。
凡發(fā)表、使用文物照片,應經(jīng)管理該文物的單位同意,不得作為商品轉讓或出賣。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文物政策、法規(guī),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同違法犯罪行為做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四)發(fā)現(xiàn)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提供重要的文物線索,對發(fā)現(xiàn)保護文物有重要作用的;
(六)在文物面臨被破壞危險時,搶救、保護文物有功的;
(七)長期從事文物工作有顯著成績的;
(八)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上,有重要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其他貢獻的。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由當?shù)赜嘘P部門給予兩萬元以下罰款及其它行政處罰:
(一)在地下、水下及其他場所發(fā)現(xiàn)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罰款,并追繳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二)未經(jīng)省文物管理機構批準,從事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文物管理機構的意見,或者由文物管理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jīng)營的文物,可以并處罰款;
(三)文物經(jīng)營單位經(jīng)營未經(jīng)省文物管理機構許可經(jīng)營的文物的,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物管理機構檢查認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或者沒收其非法經(jīng)營的文物;
(四)將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賣給外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并沒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攜運文物出口不向海關申報或偽報物品名稱及規(guī)格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并罰款;
(六)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nèi),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其他活動的,由文物管理機構或文化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治理;
(七)在文物保護范圍內(nèi)存放危險品、爆炸品或進行其他威脅文物安全活動的,由文物管理機構或文化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解決并罰款;
(八)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志、說明、界標的,由文物管理機構或文化管理部門令其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
(九)刻劃、涂抹文物古跡的,由文物管理機構或文化管理部門處以罰款;
(十)因過失或失職造成文物破壞或丟失的,當事人所在單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罰款;
(十一)未履行報批手續(xù),擅自進行考古調(diào)查、試掘、發(fā)掘的,由文物管理機構或會同有關部門收繳其所得文物標本和資料,并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十二)違反規(guī)定復制、拓印、拍攝文物的,由文物管理機構或文化管理部門沒收其所得資料并處以罰款;
(十三)非法占用紀念建筑和古建筑的,應由當?shù)厝嗣裾钇湎奁谶w出、賠償損失并給以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三十七條 文物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出示合法證件,持證者有權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處罰,任何人不得抵制和拒絕。
文物管理人員應二人以上執(zhí)行罰沒,并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票據(jù),罰沒財物全額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文物管理人員應秉公執(zhí)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第三十八條 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十五日內(nèi)依法申請復議或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盜竊國家文物或盜掘古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或進行文物投機倒把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
(三)將私人收藏的珍貴文物私自賣給外國人的;
(四)破壞國家文物或名勝古跡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被盜或流失情節(jié)嚴重的;
(六)文物工作人員監(jiān)守自盜文物的;
(七)對國家珍貴文物受到嚴重破壞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
(八)有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省內(nèi)其他有關文物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條例有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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