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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遲到早退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哈欣  來源:河北工人報 
評論: 更新日期:2020年11月02日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職工遲到、早退,未在單位規(guī)定的正常上下班時間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法律對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路線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

事件

職工早退下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 申請工傷認定遭拒

顏某是某機電設備安裝公司的職工。2018年2月2日下午,顏某駕車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顏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當?shù)毓步痪箨犝{查認定,事故發(fā)生過程無法確定,責任不明。

事故發(fā)生后,顏某的妻子馮某,通過設備安裝公司向當?shù)厝松缇诌f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材料。由于顏某當日發(fā)生事故時,距離單位下班時間還有將近3個小時,結合相關證據(jù),人社部門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第十五條有關職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的相關規(guī)定。2018年9月中旬,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此,馮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法院受理后認為,某機電設備安裝公司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依法追加該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該公司表示,單位已經依法給顏某繳納了工傷保險,是否構成工傷由法院依法裁定。

職工家屬

提前下班違反單位內部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聯(lián)系

馮某表示,自己的丈夫顏某是某機電設備安裝公司的中層領導,無需坐班,上下班也無需打卡,其上下班時間并不固定。此外,顏某日常駐外工作,每到周五下午都會回家。因此,顏某于2018年2月2日下午的回家途中,應當屬于下班回家途中。

此外,馮某認為,即使顏某屬于提前下班,也與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并不沖突。她表示,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維護弱勢群體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權益?!豆kU條例》取消了原《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有關“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的規(guī)定,即體現(xiàn)了這一立法目的。其次,《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并沒有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更沒有將“上下班途中”限定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在理解這一概念時,應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出發(fā),作出有利于受傷職工的解釋。職工提前下班回家與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樣均屬于“下班”。在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均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另外,職工提前下班的行為違反的是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不能因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該條款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北景钢?,人社部門既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就應提供其決定正確合法的依據(jù),即承擔提供顏某在事故中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證據(jù)的舉證責任。綜上,馮某認為,顏某于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應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門

早退不屬下班“合理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

法院庭審中,人社部門辯稱,經調查核實,顏某是于2018年2月2日14時45分許,離單位下班時間還有將近3個小時的情況下私自外出,其所在行業(yè)崗位具有特殊性,離開單位需履行嚴格的程序。顏某私自外出,發(fā)生事故過程無法確認、責任不明的交通事故,造成本人死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上下班合理時間”的規(guī)定。此外,顏某家屬提交的“事故過程無法確定的無責任劃分的交通事故證明”也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據(jù)此,顏某因私自外出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有規(guī)定的情形。人社部門認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求。

同時,人社部門向法院提交了調查筆錄、某機電設備安裝公司關于《工作時間、假期與考勤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及工作時間、假期與考勤管理規(guī)定、請假條、考勤表等證據(jù)材料,以證明顏某當天的工作情況以及單位的考勤管理情況。

一審

職工不能因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之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本案中人社部門不予認定顏某為工傷的主要理由,一是顏某未請假早退,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二是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中,未查明顏某的事故成因及責任。庭審中,各方對于顏某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均予以認可。職工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應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下班途中只要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即可。職工提前下班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職工不能因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法院認為,人社部門主張顏某因私外出違反單位管理制度,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從而認定工傷的情形,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下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據(jù)此,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時,應當提供不予認定顏某構成工傷的相應證據(jù)及依據(jù),即承擔提供顏某在事故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證據(jù)的舉證責任。本案中,人社部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顏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認為,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據(jù)此,法院判決撤銷當?shù)厝松绮块T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上訴

原審判決將私自外出僅定性為違反規(guī)章制度錯誤 提前下班超出合理的下班時間

人社部門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向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

人社部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是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jù)人社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權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為依據(jù)。人社局部門認為,從上述規(guī)定看,工傷申請人應當提交屬于自己舉證義務的證據(jù),其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對本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審判決將顏某私自離開崗位,簡單地定性為違反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存在錯誤。顏某未經請假提前近3個小時離崗,作為企業(yè)特殊崗位的管理人員,不是一般地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問題,原審判決忽略了顏某應承擔的巨大的安全生產責任問題,提前近3個小時離崗應定性為私自外出,談不上下班,即使是下班也超出了合理的下班時間。

二審

職工早退能否認定工傷需結合其過錯程度而定

在該案件二審中,法院將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歸納為兩個:顏某早退回家是否屬于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舉證義務由誰承擔。

關于顏某早退回家是否屬于下班途中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之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審庭審中對于顏某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各方均予以認可。爭議點是顏某未經批準擅自早退,且距正常下班時間近3個小時,是否影響下班途中的認定。

二審法院表示,當前審判實踐中對于這一問題有不同觀點。有的觀點認為,遲到早退違反勞動紀律,但這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其過錯不足以導致其失去工傷保障的資格,因為這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障的資格這一嚴重后果相比嚴重不合比例。有的觀點則認為,遲到,早退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制裁,遲到、早退的途中不應當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二審法院認為,上述情況要結合職工在其中的過錯綜合判定,職工有過錯但不屬于極其不合理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具體到本案,顏某因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受到勞動紀律的制裁,但并不影響其下班途中的認定。原審法院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認為“下班途中只要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即可。職工提前下班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職工不能因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舉證義務問題。二審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睋?jù)此,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時,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提供不予認定顏某構成工傷的相應證據(jù)及依據(jù),即承擔提供顏某在事故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證據(jù)的舉證責任。本案中,人社部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顏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以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為由予以撤銷,并無不當。

據(jù)此,二審法院駁回了人社部門的上訴。此后,當?shù)厝松绮块T重新作出了工傷認定。

評析

合理范圍內的遲到、早退仍屬正常上下班時間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下列路線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都屬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判斷“上下班”途中的依據(jù),除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外,還包括了“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對于“合理的上線班”時間如何認定,各地法院的觀點也不盡相同。本案中,一審、二審法院結合顏某的工作實際,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認定其提前下班違反了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不能因此喪失工傷保險待遇。對于同類案件,有的法院認為職工早退屬私自外出,并非正常上下班行為,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以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判決。

對于日常工作中發(fā)生的遲到、早退等情形,如果在路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呢?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張士謙律師認為,職工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應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下班途中只要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即可。職工遲到、早退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職工不能因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北京信利(石家莊)律師事務所陳鑫律師表示,2011年實施的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關于職工上下班途中可認定工傷的情形,與原來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相比,減去了“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3個條件,擴大了工傷的適用范圍。如果是合理范圍內的遲到、早退,仍然屬于正常上下班時間的范疇,途中發(fā)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記者 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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