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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評論: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三、完善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探索
  
  在前面,我們詳細論述了當前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存在的問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新交法出臺后,取消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復議的制度,造成當事人救濟手段單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在國內,不少學者也已經(jīng)看到這一問題,紛紛提出救濟措施來完善我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第一種觀點認為,責任認定行為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對責任認定中可能出現(xiàn)的違反程序和錯誤適用法律的部分可提起行政訴訟,而對責任認定中的純技術性的部分,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⑧。第二種觀點認為,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對責任認定不服,均可毫無保留地提起行政訴訟⑨。第三種觀點,應該恢復行政復議制度。
  
 ?。ㄒ唬┕P者認為,對于前兩種觀點,筆者覺得無論從法律理論還是從法律后果和社會效果看,將行政訴訟作為當事人不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都是不妥的。
  
  1、從法律理論角度看,如果允許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將違背法理和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
  
  從法理上說,在前面已經(jīng)詳細闡述了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應該屬于準行政行為。只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上看,根據(jù)最高法院、公安部聯(lián)合作出的法發(fā)[1992]2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聯(lián)合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從法律后果和社會效果上看,若允許對事故責任認定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將會產(chǎn)生很多問題。
  
  (1)若允許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可能造成糾紛無法解決。
  
  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后,經(jīng)法院審查后,若認為該事故責任認定是合法正確的,自然不存在什么問題。但是,若法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違法,法院判決撤銷重新作出認定。因為訴訟時間一般較長,事故現(xiàn)場往往面目全非,公安機關重新取證已經(jīng)不可能,此時,公安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不重做違法,在沒有取得新證據(jù)的情況下重做同樣違法,而且公安機關的事故責任認定又不可能用其它方式替代,這樣勢必造成糾紛無法解決。
  
  (2)若允許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違背人民法院“一事不再裁”原則,給當事人造成訴累。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后,不管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什么樣的裁判結論,實際上,僅僅是處理了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還沒有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若當事人對基于責任認定上的行政處罰不服、以及民事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必須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若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要繼續(xù)參加刑事審判。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之后,當事人要最終維護自己的權益,還必須再打一場民事、刑事或者行政官司,給當事人造成訴累,同時也違背了人民法院的“一事不二裁”的原則。
  
 ?。?)將糾正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的一切希望都寄托在沒有專業(yè)知識的法官身上,很難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在本文的前面,筆者已經(jīng)談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很專業(yè)的工作。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涉及到許多專業(yè)的東西,一般都是通過專業(yè)的技術鑒定和技術認定才能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屬于專業(yè)技術范疇的職能,就像如公安機關作出的法醫(yī)鑒定、痕跡鑒定一樣,都可以通過技術鑒定結論的方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行政訴訟方式。否則,既增加了法官和當事人的訟累,又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當事人的權利也得不到真正保障。
  
 ?。ǘ┪覀冊賮砜匆幌聦⑿姓妥h手段作為當事人不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可采取的救濟途徑是否合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第二條規(guī)定⑩,能提起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是,該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從行政法理論上看,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屬于準行政行為或者說是不完整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筆者認為也不適宜將行政復議作為不服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
  
 ?。ㄈ┕P者對完善我國交通事故認定機制的設計方案
  
  從法律理論角度分析,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屬于一種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由于是特殊的技術鑒定結論,不能由一般的鑒定機構來作出,故應該設立一種新的鑒定機構來執(zhí)行。結合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可以成立獨立于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具體方案設計如下:1、人員組成。鑒定委員會的成員由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組成;2、機構設置。在各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設立縣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一般交通事故的首次鑒定;在設區(qū)的市設立市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不服一般交通事故責任初次鑒定的再次鑒定以及對特大交通事故的首次鑒定;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也設立省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特大交通事故的再次鑒定。3、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及重新認定的程序。公安交警部門認為需要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案件一律提交到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由鑒定委員會統(tǒng)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筆者認為,一旦在全國實行了這樣的方案,可以解決我國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現(xiàn)存的各種問題:
  
  1、明確了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由于按照現(xiàn)行的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事故責任認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來的,具備了具體行政行為的表明特征,而且由于事故責任認定的作出又具有相當?shù)募夹g性,所以也就具備技術鑒定結論的特性,一直以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究竟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技術鑒定結論爭論不斷,也沒有一個權威的說法。在筆者設計的方案中,事故責任認定由作為社會組織的交通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我們可以確定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應該是技術鑒定結論,這點非常明確。
  
  2、能夠較好的保證事故責任認定的準確性和統(tǒng)一性?,F(xiàn)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門的經(jīng)辦民警作出的,由于民警的素質參差不齊,很難保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準確性,而且同一案件如果不同民警經(jīng)辦的話,可能責任認定的結果也不一樣,造成事故責任認定的公信力下降。而成立事故鑒定委員會后,由于委員會成員都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素質相對較高,由他們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較高的質量,而且全縣(市)的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都是由他們統(tǒng)一作出,能保證事故責任認定口徑一致,使事故責任認定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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