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對實施近7年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修改。對比2004年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本次修改存在多方面的突破。作者多年從事勞動工傷法律援助工作,現(xiàn)結合代理和接觸的案例對這些新變化加以評析。
工傷認定范圍擴大
案例:陳某系某公交車隊的售票員,平時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陳某從車隊下班準備坐公交車回家。車站就在車隊停車場外,陳某當時站在馬路邊上等車,而沒有站在候車線內。就在陳某等車的時候,突然側面駛來一輛電瓶車將其撞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后經交通部門認定,電瓶車駕駛人員張某當時喝醉了酒,故認定張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由于張某沒有賠償能力,陳某遂欲通過工傷程序獲得賠償,而當陳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部門以電瓶車屬非機動車為由,認為陳某所受的傷害為非機動車事故,故不認定為工傷。
點評:新修改的條例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的范圍。今后,類似于本案中陳某遭遇的工傷患者,既可以主張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又可以尋求工傷保險保障。新條例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亡補助和傷殘補助金標準提高
案例:王某系北京某印刷廠工人,在廠里任機長職務。2007年12月27日,王某上夜班時,一名新工人由于不熟悉機器操作,不慎將手絞傷,王某急于查看工友傷情時,頭部撞到機器上,倒地昏迷,并于2008年2月4日死亡,年僅28歲,身后遺有年邁的雙親和年輕的妻子,還有一個不滿3歲的女兒。經過一年多的工傷法律程序,王某家人最終與單位達成調解意見,由單位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屬賠償金24萬元。
點評:本次條例修改,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由過去的48~60個月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后類似上述王某的工亡賠償金額,平均將達到現(xiàn)行標準的4~5倍。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賠付標準的基礎改為“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統(tǒng)籌地區(qū)標準,也不是統(tǒng)籌地區(qū)農村居民標準,實現(xiàn)了“同命同價”。此外,本次修改決定還同步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補償標準,按照相應的傷殘級別,增加了1至3個月不等的職工本人工資。
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簡化
案例:孫某系某廣告公司員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孫某積極尋求與單位協(xié)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孫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因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孫某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定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經過一裁兩審(勞動關系仲裁、勞動關系民事訴訟一審、二審),于2009年4月經終審判決確認勞動關系。勞動部門依法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對認定結論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經過了行政復議和兩審行政訴訟后,于2010年3月確定了工傷,此時距離事故發(fā)生已近3年時間。在這3年里,由于缺乏足額的醫(yī)療費用,孫某的傷情不斷惡化,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達到3級傷殘。目前,孫某正在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點評:一般而言,工傷待遇申請案件要經過3個環(huán)節(jié):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給付。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經歷13個步驟,耗時可達6年以上,最終可能導致輕傷拖成重傷、重傷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條例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這種不合理現(xiàn)象,如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增加了關于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的規(guī)定等,為工傷職工盡快獲得工傷待遇贏得了寶貴時間。
工傷參保范圍擴大,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增加
現(xiàn)行《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為境內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新條例將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擴大,規(guī)定除現(xiàn)行規(guī)定的企業(yè)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此外新條例還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此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承擔的工傷責任僅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至10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5至6級工傷職工),大大降低了用人單位的風險,同時保障了工傷職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