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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回家給孩子哺乳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評論: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16日

基本事實:

2017年10月21日上午9點45分,某鋼材公司職工趙某電動自行車回家給孩子哺乳,行至XX郵局路口時,被出租車撞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出租車司機負全責,當事人趙某無責任”。

被告某人社局認為趙某受到的傷害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規(guī)定,因此,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經(jīng)行政復議,某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該非工傷認定結論。

一審法院認為: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已廢止)第九條曾規(guī)定,給予女職工每班兩次各三十分鐘的哺乳時間,將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以及第十條規(guī)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wèi)生、哺乳方面的困難?!毙碌摹杜毠趧颖Wo特別規(guī)定》明確用人單位應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女職工的一小時哺乳時間可以靈活安排,是對女職工權利的進一步保護,同時也并未將哺乳時間排除在勞動時間外。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闭J定工傷需要滿足三個要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的判斷,不能予以機械性認定。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要求職工所受傷害與工作存在因果關系。工傷認定標準的“工作原因”除法定外,還有一些非法定的原因,包括在職工工作過程中滿足吃飯、喝水或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

因女職工本身存在特殊生理原因,哺乳也是其合理及必須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本案中,在用人單位未提供相應哺乳場所的情況下,原告趙某工作時間內經(jīng)用人單位同意回家哺乳,哺乳后再返回單位繼續(xù)工作,往返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傷害亦應視為工傷認定合理范疇,同時也符合保護勞動者,尤其是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綜上所述判決:一、撤銷被告某人社局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二、撤銷某政府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本政行復決字[2018]第7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三、責令某人社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上訴人某人社局稱:一是原審法院認定哺乳期間屬于工作時間,適用法律錯誤。被廢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曾規(guī)定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勞動時間,但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并未將上述時間列入工作時間,將此種情形排除在工作時間范圍之外,也沒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將哺乳及往返哺乳途中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二是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受傷屬于工作原因,屬適用法律有誤。被上訴人回家哺乳屬于因私外出,不屬于因公外出,也非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受傷。哺乳也不同于滿足人體必需的吃飯、喝水等生理生活需要。

某鋼材公司述稱,被上訴人確實是回家哺乳,確實經(jīng)單位領導同意,尊重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被上訴人哺乳時間能否認定為工作時間,二是回家哺乳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由于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三是被上訴人在哺乳往返單位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雖現(xiàn)行有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照比廢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缺少了“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勞動時間”的規(guī)定內容,但現(xiàn)行有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有“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的明確規(guī)定,其中“勞動時間內”的表述足以說明哺乳時間屬于勞動時間,故上訴人關于哺乳時間不屬于勞動時間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上訴人回家哺乳是出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的需要,而并非出于工作原因,故被上訴人回家哺乳不屬于因工外出,其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傷,也不屬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上訴人對此的上訴理由成立。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因原審第三人并未設立哺乳室以解決女職工哺乳困難,故被上訴人必須回家哺乳,這在客觀上形成了被上訴人因為哺乳而再次在家與單位之間進行往返。其回家哺乳往返單位的途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三)項關于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被上訴人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又非被上訴人主要責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guī)定,被上訴人因此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判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但原審判決結果正確,予以維持,故對上訴人撤銷原判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9)遼05行終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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