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吊扣一個月駕駛證,可以并處五元罰款。
(一)客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人貨混載的;
(二)貨運機動車違反載人規(guī)定的;
(三)車輛發(fā)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和設置標志的;
(四)客車車頂行李架載物違反規(guī)定的;
(五)機動車載物遮擋放大號或者尾部燈光的。
第八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罰款或者警告。
(一)車輛號牌不清晰,難以辨認號碼的;
(二)機動車行駛中違反燈光使用規(guī)定的;
(三)未按規(guī)定噴涂本車放大號或者單位名稱、載質量的;
(四)摩托車違反載人載物規(guī)定的。
第八十六條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違反通行、乘車規(guī)定的,處五元罰款或者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第八十七條違反出入境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規(guī)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對車輛改裝、改型的;
(二)單位機動車以個人名義或者個人機動車以單位名義領取牌證的;
(三)封閉、挖掘、施工、占用道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
(四)城鎮(zhèn)供水、排水管道損毀冒水,造成路面結冰,不及時清除的。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五十元罰款。
(一)在道路兩側或者上空設置的燈具、廣告牌匾、管線和橫幅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車輛未按規(guī)定安裝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施的;
(三)慫恿、迫使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
(四)往道路上泄水、揚雪、排氣和倒垃圾,影響車輛通行的;
(五)在道路兩側拴系牲畜影響車輛通行的;
(六)非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安裝動力裝置的;
(七)道路兩側樹木、電線桿、電線折斷不及時整修和清除的。
第九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而申請復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一條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二)對應報廢車輛不及時收繳牌證或者利用職權買賣報廢車輛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核發(fā)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換發(fā)、審驗、注銷駕駛證和教練證的;
(五)扣留車輛和駕駛證不按照規(guī)定開具暫扣憑證,或者超期扣留,或者使用扣留車輛的;
(六)實行票款分離的區(qū)域直接收取違章罰款的;
(七)參與出租車、小公共汽車等運營活動的;
(八)徇私情、辦人情案或者收受賄賂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省內專用道路的交通管理適用本條例。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九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條例有抵觸的,均按本條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