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及公安部、國家安監(jiān)總局等部門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督促、推進區(qū)(縣)政府落實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責任,切實落實各項防范措施,不斷營造安全、和諧的交通安全環(huán)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以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和治理危險道路隱患為目標,對區(qū)(縣)政府實施考核。區(qū)(縣)政府應當層層落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落實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切實有效的開展危險路段治理,不斷營造安全、和諧的交通安全環(huán)境。
第三條 本市各級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是實施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目標管理的綜合協(xié)調(diào)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解落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控制指標;
(二)公布市、區(qū)(縣)兩級危險道路治理重點;
(三)指導、協(xié)調(diào)、督促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各項工作職責和措施的落實;
(四)檢查、通報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工作情況;
(五)總結推廣交通安全和危險道路治理工作經(jīng)驗;
(六)協(xié)調(diào)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jīng)費用于事故隱患治理;
(七)組織開展對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治理危險路段目標管理評估、考核。
第四條 本市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的具體實施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危險路段排查治理機制,每年組織有關部門排查轄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二)建立危險路段臺帳,詳細記錄每個危險路段的名稱、位置、主要隱患、交通事故情況及相關圖片、治理意見和措施,定期向區(qū)、縣政府報告危險路段信息;